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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完工建筑的業主被迫停止抵押貸款付款。許多業主認為,銀行對他們所購買的爛尾樓負有主要責任,因此他們不需要繼續償還貸款。但銀行表示,業主與銀行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否履行,與開發商能否順利交付房屋并無直接關系,因此業主必須繼續償還貸款。
事實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類似案件,并明確指出,如果開發商因自身原因無法交付房屋,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借款合同》合同應被終止。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也應當終止。最終,開發商應將所收取的購房貸款本息返還給銀行和購房人,購房人不再承擔還貸義務。
從最高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如果購房者沒有過錯,不僅要承擔拿不到房子的損失,還要承擔剩余的還款責任。貸款,這無疑是不合理的,違反了公平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