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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律師因在網上非法泄露案卷材料和訊問視頻,有關部門擬對其處以暫停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在法律界引發了一些爭議。一位律師還利用網絡平臺發聲,意在吸引社會關注和法律界的支持。筆者從客觀、中立、理性的角度反復思考,認為某位律師將刑事辯護律師的身份、責任與公民的相關權利混為一談。
總結近幾年律師辯護的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他發布的視頻不是案卷材料,而是要向法庭提交的辯護證據;二是他利用網絡公開相關視頻,被公安機關定性為“拒不承認其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屬于刑事辯護行為;第三,他公開揭露偵查人員的行為,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公開批評和控告,是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行為;第四,他的公開披露行為,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應該鼓勵。
筆者認為:
首先,視聽資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它們是偵查機關收集、出示并由檢察院移送法庭的證據。它們是案件卷宗材料的一部分。因此,網上發布的視頻無疑是案卷材料。因此,利用互聯網直接發布視頻,違反了我國第《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號《違反規定公開、傳播未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和材料,或者本人或其他律師查明的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和證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辦案過程中學到的?!辈牧稀?,違反《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三條“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和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取得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朋友透露”。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媒體和公眾披露。”
其次,我國《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不授權刑事辯護律師利用互聯網為不特定公眾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辯護。因此,在互聯網上發布視頻的行為,是企圖利用輿論影響案件依法審理,違反了我國《刑法》第《律師法》號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影響案件依法審理”的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觸犯法律的”。
第三,根據我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是履行律師的辯護職責,而不是行使作為公民的民事權利。因此,根據我國《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控告、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或進行報復”。針對刑事辯護律師法定職責進行防衛,從根本上將“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與“公民”的基本權利混為一談。
四是律師違反刑事辯護律師法定職責,違法違規在網絡上發布案件證據視頻的,有關部門將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其進行相關處罰。法規。因此,律師以自己的行為有益于社會為由進行自我辯護,顯然是一種轉變觀點、竊取觀念的錯誤行為。
人不能逃避做錯事!如果你知道自己的錯誤并且能夠改正它們,那就沒有比這更好的了。
來源:律師夜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