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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大寶和小果是多年好友。大寶向小果借了10萬元買房,并承諾一有錢就還,但沒有明確承諾何時還。小郭以為兩人是多年好友,于是在2017年3月,她把錢轉到了大寶的賬戶上。現在小果正準備結婚、買房。與大寶多次溝通后,還款失敗。我來這里咨詢律師,當時借給大寶的10萬元能否收回。在與小果核實事實的過程中,律師發現小果因為臉皮薄,一直不好意思向大寶追債。從2017年3月到2021年12月,小果從未主動要求大寶還款,直到2022年1月,因急需用錢購買婚房,我第一次與大寶溝通還款事宜。小果的10萬元債務很可能已經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到期。什么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可能會帶來敗訴的風險。《民法典》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根據上述規定《民法典》,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適用于訴訟時效所適用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應該申請。根據上述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第二類是特別時效期間,即《民法典》以及適用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單行民法中規定的其他特定時效期間,與普通時效期間不同。特別時效期間優先于普通時效期間。第三類是最高時效期限,是一種不適用時效期間中斷或者中止的時效期限。根據本條規定,最長時效期限為20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法律規定摘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自首次交付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十年后喪失;但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不予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師要求賠償的權利;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或者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責任。拍賣標的有瑕疵且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在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發生事故。從計算開始。人壽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五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限屆滿后,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限為自請求人解決原請求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賠償或者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起訴訟。從請愿書副本之日起計算。航次租船合同項下的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百五十八條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時效期間為二年,按照下列規定計算:旅客人身損害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屆滿之日起計算。乘客下機或應該下機。旅客在運輸途中死亡的索賠權,自旅客應當下機之日起計算;旅客在運輸期間因傷下機后死亡的,索賠權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自離船之日起計算,但該期間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行李遺失、損壞的索賠權自旅客下機或者應當下機之日起計算。第259條船舶租賃合同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條海上拖航合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一條船舶碰撞索賠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金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二條海難救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三條共同海損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完畢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四條依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的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五條船舶油污損害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之日起計算;但無論如何,時效期限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年。第二百六十六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二百六十七條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申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但申請人撤訴、退出仲裁或者裁定駁回訴訟的,訴訟時效不中斷。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舶的,訴訟時效自申請扣押船舶之日起中止。自中斷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