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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唐某結婚多年,但唐某不想要孩子,因此多年來她一直擅自終止妊娠。但由于李女士無法生育,她多方求醫無果,多年來飽受折磨。后來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某得知是自己的妻子唐某不想要孩子,一直在逃避懷孕。李某得知真相后,對唐某的態度越來越惡劣,并開始毆打唐某。唐某無法忍受,無奈提出離婚。沒想到,到了法院,李某反訴唐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其實,這種情況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許多女性出于某種原因不想生孩子。從法律角度看,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女性完全有權利不生孩子。那么男子是否可以為此主張精神賠償呢?
想要獲得精神賠償,必須以侵權為前提。那么女方不生育是否侵犯了男方的權利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號法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發生爭執,關系確實破裂的,一方請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無法定疾病的成年人均享有“生育權”,生育權包括“決定生育孩子的權利”和“決定不生育孩子的權利”。
可見,唐某完全有權利自行決定是否生育,李某的精神賠償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我也想在這里告訴各位女性朋友,要不要孩子完全是她們自己的自由。如果您沒有子女,不會對任何人造成侵權,且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