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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私用其財富執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剩余債權,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的支出為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合理的生活費用。
并已向人民法院報案。上海刑辯律師對相關情況進行解答。
以被執行人有剩余財富可供執行為由拒不配合執行行為的性質。被執行人有多項可供執行的資產,人民法院處理其中一項資產時,
被執行人以尚有剩余財富可供執行為由拒絕合營企業人民法院處置財產或者隱匿、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查封、扣押、取締、解凍的財富的價款大于債務人債務數額的,債務人處分其他財產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阻礙執行公務但未導致無法執行工作的行為的特征。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阻止執法人員進入執法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法現場,侮辱、圍攻、扣押、禁止、毆打執法人員的,
可能損毀、搶奪案件資料、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
2015年《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無法執行的情形”雖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符合妨害公務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構成要件。
我們應該為符合所有構成要件的罪行定罪和處罰。
依法查處黑惡權力等干擾行為。發明黑惡勢力等妨害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為拒執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的國家結構性工作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數罪并罰的處理。被執行人統一行動,犯有拒不執行聽證、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哄搶等多罪的,以重罪處罰。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辦理拒不執行聽證、裁定相關案件時,應當綜合考慮拒執的客觀心態、具體表現、情節和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注重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對拒不執行聽證、裁定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動執行或者幫助執行聽證、裁定,且確已改過自新,未造成其余關系緊張的,經與人民法院溝通,
公安機構可以做出駁回案件的決定。
上海刑辯律師認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愿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未造成后果的,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溝通后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審判決前,被告人自愿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