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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賠償精神損失,因為賠償精神損失需要一定的條件。那么,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存在過錯,則符合精神損失賠償的法律要求。
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數額。法院一般考慮以下幾點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因此,離婚案件中的精神賠償數額是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
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錯誤一方的具體情況和事后態度。
(七)其他情形。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結束,因此會出現子女撫養、家庭財產分割等問題。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其他情形。
例如,夫妻在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等因素上花費的時間和費用。
法官應根據這些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公開他人的愛情和婚姻生活,在新婚夫婦的房間安裝監控設備,
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秘密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公民死亡后,其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身體權等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的,死者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監護侵權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如果特定的紀念物品丟失或損壞并造成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楊補充道:
第三,離婚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構成重婚的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登記與他人結婚的人,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登記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類人對重婚罪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或者事后知道并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的是“明知”。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