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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法律小布衣
公司高管、股東搶奪公章的事件時有發生。此類事件的本質是公司控制權爭奪戰。類似事件之所以發生,除了當事人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外,公司控制權的落實不夠明確和清晰,誤解也是此類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確定公司控制權如何實施、出發點是什么非常重要。這里我們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做一個簡單的總結。
第一級:“公章”、“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
這三個方面是公司外部經營和內部管理需要控制的內容。大多數“搶公章事件”都是針對前兩者。但如果控制不落實,即使成功了,也可能只是暫時的。例如,如果你拿到了公章,可能會被當作遺失處理,法定代表人會拿著營業執照掛失補發。另外,即使你有公章或營業執照,未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理論上“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簽名與法定代表人簽名存在沖突或效力爭議時,法院根據“看人不看印章”的基本原則,可以不承認印章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如果您僅擔任“裸”法定代表人,則可能會通過工商程序進行更換,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替代。
因此,如果想要初步實現控制,最保險的方法就是控制至少兩個或兩個以上。
第二層為:《股權結構》、《公司章程》和《投資合作協議》
第二個層次是第一個層次的深化。如果說前者是表面上可見的控制,那么第二個層面就是法律文件層面,這是更深層次的控制。
誰擔任大股東、誰有否決權、誰擔任法定代表人、誰應留存公章、是否應當制定和實施公章管理制度、相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是否需要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事項訴訟事項及其他涉及控制權的重大事項,可以在公司成立前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甚至投資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或決定或在新股東入股之前。
其他重大管理事項,如人事任免、重大財務或投資活動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涉及控制的事項,也可以根據上述三份文件直接提前安排。
最后,雖然董事、監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控制權,但歸根結底,這兩類高管的權責來源和績效仍然受到上述三份文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