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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有的欺詐都是刑事案件嗎?上海詐騙罪的刑事律師回答沒有,因為這里我們要區分民事欺詐和詐騙。
如何區分欺詐和民事欺詐?
第一,客觀上,是否存在虛構對交付財產的動機產生實質影響的事實。
詐騙罪的行為人捏造主要事實,這是確定被害人判決的主要依據。受害者自愿交付財產是基于完全虛假的事實。民事欺詐的實施者只是虛構了一些輔助事實,
不足以影響對方的判斷,違背其真實意思作出交付財產的決定。
第二,主觀上應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這也是區分詐騙和民事行為的關鍵點。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民商事活動中的民事欺詐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刑法條文釋義》號“區分詐騙罪和放貸行為,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被揮霍,就不會被拖欠,就不再具有欺詐性和欺騙性。
如果你真的打算償還,這仍然是貸款糾紛,不構成欺詐。"
民事欺詐是欺詐人主觀上希望通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獲取利益,追求民事法律關系客觀實現的一種民事行為。欺詐人實際上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和實際行動要履行,只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不涉及刑事犯罪。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詐騙行為都屬于刑事案件中的詐騙罪。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刑事律師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