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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凡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見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六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未能出庭的;因其他正當理由未到庭的。第七十七條證人發(fā)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必要費用以及因出庭作證而誤工造成的損失,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應當先墊付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墊付。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繳納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退還鑒定費。第一百一十二條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六條原告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案件;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人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決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不到庭的;當事人申請暫時回避的;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調取新證據、重新辨認、檢驗或者要求補充偵查的;其他應當延期辦理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條證人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出庭作證義務所發(fā)生的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費用,按照證人工作人員差旅費和補貼標準計算。政府機構和機構;誤工損失按照上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批準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交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第一百一十九條證人出庭作證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證人簽署保函的,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函的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百四十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人接到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xù)審理,并對被告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出庭的雙方當事人以及雙方的訴狀。聽取理由和提交的證據等訴訟材料后,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津貼。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時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由國家決定。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法律文書的,應當按照實際費用向人民法院繳納制作費用。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案件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中的利害關系確定各方承擔的訴訟費用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