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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彩禮,是指為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根據當地風俗習慣,作為最后手段所支付的財產。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但如果支付彩禮的一方愿意,而另一方又不主動索要彩禮,那么……所謂的彩禮,就是指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基于彩禮而支付的財產。當地的風俗習慣,才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但是,如果出彩禮的一方是愿意的,而對方又沒有主動索要彩禮,那么主動索要彩禮的行為當然是要退回的。如果不是主動索要彩禮的行為,而是雙方認可風俗習慣,自愿向對方繳納財產的,那就是有條件的彩禮。如果條件不滿足或者條件消失,給予者可以要求返還,這也符合公平法律。觀念和民俗。
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彩禮必須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前支付,而不是在結婚登記之后支付。結婚登記后支付財產的,不屬于彩禮性質。一方要求另一方退還婚后支付的福利的,只能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獲得。
支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接受婚約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婚約財產。已繳納婚約財產且已繳納婚約財產的,原則上不返還婚約財產。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退貨請求才能得到支持。司法實踐中,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數額,需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各自過錯程度、彩禮數額等因素來確定。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民法典》條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的,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情況一: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理解。只要男女雙方都沒有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就可以滿足這種情況,彩禮可以退還。
但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情況也存在。因為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達成合法婚姻關系,但女方已收到彩禮,且雙方已同居,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已經在家里辦了酒席。農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的當事人已經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因婚約中的財產糾紛而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如果單純適用這種情況,可能對對方不公平。
情況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實際同居。
判斷他們是否確實同居,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男女是否開始同居。
其次,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
第三,男女同居期間主要生活費用由誰承擔。
第四,該婦女是否懷孕或生過孩子。
第五,過錯方不能同居。
如果男女已經登記結婚但已經同居,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如果同居時間較短,即使要返還彩禮,如果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彩禮已被消耗或大部分已使用,則彩禮也不會退還。回來就更難了。
例如,女方收到彩禮后,可以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她用彩禮購買家具電器、宴請雙方賓客、消耗雙方生活費等。那么男方要求女方退貨就更困難了。女方的證據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宴會費用收據或發票、購買家用電器的付款記錄或發票、雙方共同費用的付款記錄等。
情況三:婚前付款,給付款人的生活造成困難。
對于第(3)種情況,是否意味著只要提供“該筆款項系婚前支付,給支付方生活造成困難”的相關證據,就一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司法實踐中,判斷標準是根據絕對生活困難而非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指真正的生活困難,是指該人已無法僅靠自己的力量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生活相對困難,是指彩禮支付后與支付前相比造成的差異。差距巨大,比原來的生活條件變得更加困難。這種解釋的初衷是后一種意義上的,即提供絕對的困難。
有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居住地村委會、鎮民政所出具的困難證明,或者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以證明其家庭情況和自身生活困難。但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生活困難,也不能證明當事人的婚前福利造成其自身生活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返還不構成彩禮的禮品。
對于男方主張女方返還黃金首飾的主張,訂婚前男方贈送給女方的金飾是男女關系存續期間男方贈送給女方的禮物,故法院不支持男方的主張。
如果男方轉給女方的金額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會認定這是一筆具有某種特殊含義的表達愛意的金錢支付,應當被視為感情的交流或友誼的表達。這是一份免費禮物,男子不得要求歸還。
對于一些沒有轉移金錢意圖的轉移行為,由于轉移行為中沒有表明該轉移行為是借款或者有條件贈與,法院無法認定這部分轉移行為,且雙方當事人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如果女方抗議轉移行為是貸款或有條件贈與,則一生中會產生一定的消費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要求返還彩禮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在返還彩禮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考慮當事人是否登記結婚、是否舉行婚禮、是否有子女等,以及彩禮金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共同生活期間合理的生活費用、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決定退還彩禮的具體數額。對于婚前一方贈送給對方的金物,有兩種意見:支持返還的和不支持返還的。具體判斷仍需根據捐贈性質、捐贈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