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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那么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責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有哪些權力?
律師答復:
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是公司的執行人,《公司法》規定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律師補充道: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如下:
1、由五十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并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單位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