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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和張老師各繼承了父母留下的一套房子。2016年,張女士想賣掉自己繼承的房子,但當她向買家辦理產權過戶時,卻發現自己需要多付兩套房子33萬多元,其中多付的錢張先生繼承的房子為元。一萬多元。聯系張先生未果后,張女士自行支付了兩套房子的超額付款。隨后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老師支付超額預付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支持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女士和張老師在父母去世后留下了兩套房子,分別是A房和B房,均為中心產房。隨后,張女士與張先生在繼承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A號房由女兒張女士繼承,B號房由兒子張先生繼承。2016年,張女士出售了A房,在辦理中央孕婦房掛牌、交易手續時,被告知需要向原單位支付兩套房子的超額款。張女士隨后向其父母生前工作的單位進行了核實。單位對超標房屋出具整改證明。顯示,張某夫婦居住在A、B兩棟房屋,單位進行了超標整改。其中,超控面積110.01平方米,管制面積110.01平方米。20平方米,支付超限住房整改費元。張女士于2016年11月3日繳納了兩套房子的超標款,單位開具了收據和房屋整改情況說明。房屋整改情況說明顯示,A房補價為元,B房補價為元。支付金額為212,355元。據法院查詢,張先生還于2017年出售了繼承的B房。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接受繼承后,應當在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依法承擔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稅款和個人債務的義務。張先生在繼承B號房時,還應承擔B號房在房屋價值范圍內產生的債務,即B號房的付款超標。目前,張女士已代其清償上述債務,其主張有事實、法律依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繼承后,如果死者生前仍有債務未清,該如何清償?《民法典》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一般來說,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還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后,必須償還父母生前所欠的債務。他們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權利。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債務的清償僅限于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接受遺產后,僅在其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依法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稅款和個人債務的義務。沒有責任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當然,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個人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這屬于繼承人的權利和自治范圍,法律不予干涉。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