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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了嚴格的、有針對性的、有效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和隔離治療等措施,為防止疫情擴散和打贏疫情防控戰爭提供了有力支撐。與此同時,還出現了暴力和威脅行為,阻礙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為預防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從近期各地媒體情況來看,拒絕配合人登記、量體溫、戴口罩、毆打、辱罵、推搡疫情防控人員等事件頻發。接下來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對這些企業行為,可依照2003年5月14日“兩高”發布的《關于公司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系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訴訟案件進行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全面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可以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中網絡暴力襲擊正在推進依法管理執行工作職務的人民對于警察的從重處罰。
近期,各地法院也依法不能及時審理了一批涉疫妨害公務刑事責任案件。司法實踐中,涉疫妨害公務刑事案件的司法認定我們需要一個重點研究把握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傳染病損害公共服務刑事案件中“公共服務”的認定。也就是說,必須是依法開展疫情防控的義務或義務活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急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通報,從主體上看,權利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可以理解和掌握。《意見》規定,只有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官方活動的主體,主要包括依法行使疫情防控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機關委托的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和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共事務的人員。
在充分動員落實防控職責和防控措施的情況下,按照統一部署,協助居民(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人員開展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政府防控措施。也應被視為行使疫情防控權力的公職人員。當然,一些基層自治組織自發或超出其職權范圍采取的防控疫情措施,不屬于其“公務”范圍。隨意毆打、辱罵防疫志愿者或者基層組織人員的,不以妨礙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以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把握“暴力”和“威脅”對疫情相關公共服務的阻礙。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妨礙司法,這種犯罪的客觀行為是“暴力”和“威脅”,而不是“其他手段”。其中“暴力”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毆打、咬傷、拖拽、捆綁依法采取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員的尸體,還有檢測設備、警用設備、相關設施、破壞實施對象等。
“威脅”是指侵犯人身、財產和名譽的精神脅迫,使依法執行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員產生恐懼、不敢履行相關職責。“暴力”和“威脅”的程度從高到低不等,只要客觀上達到對工作人員的脅迫,妨礙正常履行公務,一般都可以認識到。應從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破壞防疫秩序、造成圍觀者聚集、阻塞交通等原因來判斷。防止和控制一般過度言行的過程,不應輕易被認定為“暴力”“威脅”。
涉疫妨害公務刑事犯罪案件中牽連數罪的處理。對于行為人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可以阻礙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必須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行為,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傳播方式或者有傳播發展嚴重危險的,則同時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險方法主要危害我國公共交通安全罪,可根據牽連犯的一般數據處理基本原則,從一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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