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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對刑事傳喚有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傳喚和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被傳喚48小時不放人算定罪嗎?
上海案件的刑事律師回答說,傳喚48小時不一定定罪,執法人員會拘留當事人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保存訊問筆錄。準予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后,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3.傳喚的程序是什么?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批報,報領導批準后,由《傳喚證》簽發。
2.執法人員依法向被傳喚人送達《傳喚證》;被傳喚人應在回執《傳喚證》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后,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并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筆錄中記錄口頭傳喚情況。
根據上述內容,上海案件的刑事律師傳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但這種傳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如果你想在這個時間之后被拘留,那么你需要證明材料。
只有這樣才能實施,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