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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最高法院就中國內地與香港離婚案件頒布了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規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香港相應發布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對內地離婚調解書、判決書在香港的處理作出了詳細規定。
1、必要的前置程序——香港的《暫準離婚令》和《暫準令轉為絕對令證明書》、《婚姻無效絕對判令》等必須經過內地法院批準后才能使用。
《婚姻家事安排》主要涉及香港與內地司法關系的銜接。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一男一女在香港選擇通過絕對法令離婚,則無需經過內地法院的認可程序。絕對法令不能在內地直接使用,內地行政機關也不能直接承認和使用。
離婚絕對判決涉及內地財產執行的,須先履行承認和執行程序,當事人才能申請執行。
例如,如果一男一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內地財產登記在女方名下,而香港法院裁定位于內地的財產屬于男方,則男方不能直接向內地財產登記機構請求根據香港法院的決定變更登記。申請),男方的程序只能是:先向有管轄權的內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香港法院判決,內地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香港法院命令,男方接受內地法院的判決向執行局申請執行、變更財產登記。
2.香港哪些婚姻家庭令可以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
香港關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規定分散在《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領養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等香港法律中。
根據最大公分母原則,共納入香港婚姻家庭案件12類,數量由:010起至起不等。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請求內地人民法院承認并執行香港法院作出的這12類命令。
具體包括:離婚絕對令、婚姻無效絕對令、案件待決期間的贍養令、贍養令、財產轉讓和出售令、《婚姻家事安排》有關財產的令、當事人生前贍養費修改令協議書、收養令、父母身份聲明、合法化或合法化確立、監護令、香港法院監護下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令、《已婚者地位條例》下的禁令。
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的法律問題無法通過上述香港法令解決,則需要詳細考慮內地與香港法律之間的聯系。
3.香港法令如何獲得內地法院承認和執行?程序如何進行?
對于具體程序問題,北京律師秦嘉澤律師團隊總結如下:
1.香港法令雙方均可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向內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需要向當事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于中國大陸各地區法院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涉及到法院選擇問題,建議重點關注發達地區法院。
3、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主要是申請表、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蓋章的判決書副本、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該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本安排規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決【缺席判決的,應當提交法院依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材料,但判決書已明確載明或者缺席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除外]、經公證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需要說明的文件、中文譯文及公證文件等。
4、在費用方面,由于這是內地法院規定的特殊程序,所以費用統一為人民幣100元或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