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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于懷孕的女職工,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但,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女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發現自己懷孕。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視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1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必須要注意的是,
如果協商解除合同,但女員工在與單位協商時未發現自己懷孕,協商解除后該怎么辦?
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看法。A。《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不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故本案解除勞動合同具有合法性。
b.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知自己懷孕的,可以按照“存在重大誤會或者明顯不公平,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原則處理。”
此時,女性應該更清楚地知道,如果在合同終止前發現自己懷孕了該怎么辦。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私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