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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
2、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3、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前,需要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預警,盡可能提前發現和預防風險。這包括建立預警系統、制定應急預案、開展風險評估和宣傳教育等措施。
4、法律分析: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面對突發事件會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確定應急避難所、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以及整合應急資源和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1、突發事故應急預案1 指導思想 為了切實做好科技節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確保科技節的正常進行和場內全體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和財產損失。經校行政研究,特制定應急預案。
2、(一)本預案所稱“學生突發事件”主要是指危及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發性意外事件,如學生自殺、自殘、自虐性事件,學生離校出走或失蹤事件,學生打架或群毆事件,學生發生交通意外等事件。
3、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1 指導思想: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出發點,以責任重于泰山為基本原則,特制定防溺水突發事件預案,能夠統一指揮,有條不紊地進行緊急疏散全校師生,使安全事故損失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圍。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各部門立法的法律文件,地方規章指省級政府等立法的文件;條例一般位單行條例,為自治地方頒布的法律文件,當然國務院的法規均以條例貫名。
可見行政規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與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質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有一系列重要的區別。
法律主觀:應急預案的原則如下: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預案不是法律。預案是方案的一種,是預備方案。預案可用于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