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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手續所需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個人信息、婚姻狀況、健康檢查證明等。手續需到辦理收養登記的機構辦理,但收養登記地點也會有所不同。
辦理收養手續申請材料如下:
1、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孩子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的疾病。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發現棄嬰、兒童案件的報案證明。如果您收養繼子女,只需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婚姻證明。同時,還需攜帶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寸肖像照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寸全家福各一張。
收養手續在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辦理。根據不同情況,收養登記地點也有所不同: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孤兒,應當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無法找到生父母的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兒童,應當向發現棄嬰、兒童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領養手續可重新簽發。補發收養證明的程序如下:
1、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孩子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