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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很多,但并非所有勞動者都能獲得勞動經濟補償。只有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獲得賠償。
并非所有到期和終止的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勞動條件不低于原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違約責任可以通過兩種形式約定。一是損失賠償方式。即約定違約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二是約定違約金。使用這種方法時,應注意根據員工的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以免顯得不公平。另外,所謂違約并非一般違約,而是較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例如員工違約辭職,或者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解除勞動合同。視為違反服務期限協議。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非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按照每工作滿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