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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繼承是否有優先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沒有繼承順序。遺產應當依法平均分配給配偶、子女、父母。
申請法定繼承時,繼承權按照下列規則分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相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1130條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2、什么情況下侄子可以行使代位權?
“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替代繼承。”本條適用于法定繼承中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如果合法繼承權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該規定不適用于繼承的情況。
簡單來說,侄子、侄子享有代位權需要三個條件:
1、合法繼承,即死者沒有立遺囑或者遺贈協議;
2.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晚輩直系血親,則不繼承;
三、侄子的父親或母親先于被繼承人去世。
如果死者有遺囑或遺贈協議,則與侄子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在被繼承人之前去世,但被繼承人還健在,則不需要侄子、侄子。
如果滿足條件1和2,如果侄子的父親/母親仍然在世,就不會輪到侄子,因為他的父親/母親將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如果滿足條件1和2,如果侄子的父親/母親比被繼承人晚去世,則可能發生繼承轉移,侄子將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我國法律上的繼承順序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即繼承法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繼承順序的當事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第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