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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實際撫養子女期間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的決定。
——原告趙甲、趙乙與被告張某撫養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會消失。離婚后,無論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還是另一方直接撫養,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父母仍然有撫養、教育、保護孩子的權利和義務。在有確定監護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任何不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都應當予以否認。一方當事人在行使探視權期間實際撫養子女,并以子女和本人名義共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該期間的撫養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支付撫養義務已履行完畢。已全部履行完畢而另一方拒絕履行直接贍養義務的。法院不應支持。
案件基本事實
趙某與張某原為夫妻,于2015年生下女孩趙某B。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確認女孩趙某B由母親張某撫養長大,趙A從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獨立。趙A每月可以去看望趙B兩次,張某會提供幫助。調解書生效后,趙乙與張某共同生活。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趙某出訪期間將趙乙帶至與其同住。隨后,張某將趙乙帶了回來。2022年10月,趙某接趙乙探望,并聲稱張某已失去聯系,無法送趙乙回來。因此,趙B、趙A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張某某自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2022年10月至今需支付贍養費6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即日起,原告趙B由原告趙A直接撫養,被告張某自6月28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2023年是女孩年。18歲以下,每月30日前繳費,每年12月30日為年度繳費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探望趙某某乙,只要不影響趙某某乙的學習、生活,每月可以探望趙某某一次。原告趙某有協助義務;2、駁回原告趙B、趙A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A、趙B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不論由父親或者母親直接撫養,仍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該規定明確了父母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強調父母對子女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不因婚姻關系變化而變化。在離婚訴訟中,父母雙方均未按照在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探視期間實際撫養子女,這本質上是一種履行義務的方式。養育義務。即使是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子女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支付實際撫養期間的贍養費,仍然違反了民事調解協議的內容,法院不應支持。本案中,關于趙乙的撫養權問題,經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當事人已就婚生女孩的撫養權及贍養費達成一致。但如果雙方未嚴格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則應受到處罰。消極的。離婚后,趙某義無論實際上與父親還是母親生活在一起,都不能改變調解書確定的監護關系。在此期間,趙甲將趙乙接去與自己同住,也是履行贍養義務的一種方式。應視為趙某自愿支持趙乙,趙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拒絕履行直接義務。您必須就您的子女撫養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趙某要求張某支付羈押期間贍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支付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項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當事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作為訴訟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