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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內部合伙協議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內部合伙協議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可以做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為有限合伙企業里面需要有兩種合伙人,一種是有限合伙人,一種是普通合伙人。律師作為自然人個體,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是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按照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必須是合伙人。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指開辦律所的共同投資者就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老板之一。高級合伙人是指有股份的,合伙人只有名義或有一點分紅,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高級合伙人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高層律師,其工作內容有:
1、為委托人提供有關法律問題的意見;
2、草擬、審查法律文書;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4、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5、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6、處理公司內部的治理、股權問題;
7、配合公司制定長期的發展計劃;
8、辦理事務所的其他工作。律師的任職條件是: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你好。
這個問題應該從三個方面來看。
如果法律工作者,想以合伙人的身份與執業律師共同創建律師事務所,那是肯定不可以的。
因為想成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必須是具備律師身份的。
當然今后也有可能出現這么一種情況,就是一些具備專業背景的人,也可以成為律師事務所的特殊合伙人。
比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等。
這種情況實質上屬于幕后的老板,或者是股東,從形式上來講,律師事務所與他并沒有關系,只是實質上沒有關系。
這種情況下,并沒有法律完全禁止。民法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則可為。
另外,這種方式也沒有危害社會的可能。
所以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而現實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
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可以的,而在實踐中是可行的。可行,是指法律工作者以投資人身份進入律所,參與實質性的管理工作,律所內部承認其身份和分工職權,但不能對外以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身份辦案。我所在的律所已經這樣運營9年了!
不可以,律師事務所只能由執業律師合伙。法律工作者不過是改革初期律師數量太少,為了普及法律,而臨時創新的時代特色產物,很多連一般的大學法律教育水平都沒有,更不用說通過法律職業考試和職業培訓了,屬于最終會被淘汰的制度。
當然可以,法律上,合伙制企業或法人可以這樣構成。
在業務上,法律實務和營銷推廣應當互補共進,應當同時配置兩種職能合伙人。
在遠期發展上,打造口碑是立身之本。塑造獨特唯一性是脫穎之道。因此吸納特殊法律領域的工作者(即便非執業律師)也是很有必要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內部合伙協議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內部合伙協議書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