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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一家健身房因COVID-19疫情關閉,王某來到健身房辦理轉店退卡手續。但健身房工作人員并未履行雙方簽署的協議,拒絕配合辦理健身卡過戶手續。相反,他們無理地報警了。派出所接到電話后,電話警告王某,王某只能聽從民警的指揮,但心里很委屈。隨后,王某與朋友喝了超過一公斤的酒。酒后,王某到派出所報警,想當面解釋整個事情的經過。隨后,他與警察發生沖突,并辱罵、毆打執法人員。
案發后,案件由異地派出所立案偵查,后經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某犯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妨害公務罪又稱“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刑法上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202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或者以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方式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超過七年?!币u警罪已正式明確,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因此,2021年3月1日以后實施的襲擊人民警察犯罪的,將以襲警罪定罪,不再以妨害公務罪定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因執行公務中的違規行為,形成妨害公務罪的,減刑百分之二十以下。
本案中,警方的口頭警告足以阻止王某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然而,本案中,警方沒有進行口頭警告,直接將王某抓獲,將其推倒在地并強行帶走,導致矛盾激化,直接導致了王某后續的推搡和反抗,因而存在明顯的問題。警方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
王某雖然打傷了一名民警和兩名輔警,但經司法鑒定,傷勢不構成輕傷。與此同時,民警當時也在派出所接待室內,并未受到外界影響。因此,王某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
王某與民警的沖突,只是王某一時激動而引發的激情違法行為。同時,案發前,王某喝了超過一公斤的酒,處于極度興奮的醉酒狀態。他的識別和控制能力顯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他在這種情況下的暫時過度行為也印證了他事發時的主觀行為。罪行較輕。王某到派出所是為了解決糾紛,而不是尋釁滋事、妨礙公務。因此,王某醉酒違法,其主觀惡性較小。
妨害公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因此,本案定性應綜合考慮各種情況: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槍、公務受阻的重要性、是一般公務還是特殊時期、公務人員是否持槍等。特殊場所執法是否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王某自始至終沒有與警方發生任何爭執和沖突。他只有到派出所喊話才能解決問題。隨后,他又試圖擺脫強制措施,沒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王某手無寸鐵,手無寸鐵。從案情來看,案發地點也是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廳,并非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由此產生的糾紛和逃跑,只是普通的妨礙公務行為。本案的暴力、威脅行為并未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不妨礙執法工作的連續性。情節顯然較輕,王某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
綜上,本案警方執法程序不規范,未造成社會后果。鑒于王某無主觀惡意,真誠悔罪、認罪,且情節明顯輕微,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