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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后想提出離婚,需要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撰寫起訴書,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警察記錄、醫院記錄、通話錄音、暴力視頻和目擊者證詞。
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常常給彼此造成嚴重傷害。家庭暴力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受虐待的一方有權起訴另一方離婚。然而,需要收集好的證據。具體證據類型如下:
1、報警記錄
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必須盡快報警。報警的目的一是讓對方停止家庭暴力,二是收集證據。因為報警記錄是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報警記錄中會包含當事人的筆錄。如果對方因此被行政拘留,證明力就更大了。
2.住院記錄
醫院記錄通常提供受傷的證據。因為當事人不會無緣無故受到傷害,尤其是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這也是可以反映在病歷上的。所以醫院的病歷也是家庭暴力的一個很好的證據。
3.通話錄音
由于雙方的通話錄音常常會在無意中被泄露,因此通話錄音也能顯示對方實施了暴力行為。
4.證人證言
有些家庭暴力往往會被鄰居或親戚發現,所以其他人的證言也可以證明家庭暴力的發生,這也是法院做出離婚決定的一種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如果你遭受過家庭暴力,想要離婚,就必須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只有證據充分,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