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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必須先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一方對造成離婚有過錯,但無過錯,則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沒有直接關系。
許寶童律師團隊根據自己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經驗,從法院判決的角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兒童、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裁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重婚;
配偶與他人同住;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相應的主張有兩種:
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賠償金XX萬元。
在具體的法庭審理中,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根據具體情況,損害賠償一般不會太高。
另外,對方當事人存在上述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否則其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辜當事人,尊重當事人意愿,便利生產生活。
夫妻共有房屋不能單獨使用的,應當根據雙方住房條件和照顧子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補償房屋價值的一半。同等條件下,這個女人應該受到照顧。
當事人非法隱匿、轉移、拒絕移交或者非法變賣、毀損、分割財產的,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當少分割或者不分割。該條例的突出規定是,一是提出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的無過錯照顧原則;二是首次對隱匿財產行為進行處罰。
徐寶同律師是上海金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董事、亞洲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于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糾紛解決等領域,擁有十多年的法院審判實務和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而僅是作者團隊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決規則。如果您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