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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借貸官司律師利率問題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經濟學理論認為,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以促進資金在各產業和企業間流動,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自發形成,但利率市場化不是利率無序化,無序的市場會降低金融配置資源的效率,導致金融與實體經濟失衡,既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也不利于融資活動規范開展,必須加以規制。從我國目前情況看,行政管理層面上,民間借貸缺乏明確的主管部門;立法層面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雖然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但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范。與此同時,市場主體的民間借貸活動卻日益活躍,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激增,在近年來每年均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法院,人民法院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劃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可以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提供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因此,無論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還是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均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出規定。當然,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仍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堅持的一項根本準則,只有恪守意思自治原則,才能充分發揮民間借貸在融通資金、激活市場方面的積極作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劃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并不妨礙當事人在實施借貸行為過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借貸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等內容作出自愿協商,并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年利率超過多少是違法
1、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十倍。若超出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有了更詳細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利率超過24%,但未超過36%的,借貸雙方可自主約定。
關于民間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調研過程中收集到社會各界的3種主要意見。
一種意見以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代表,認為應當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到與實體經濟的利潤率基本持平的程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壓力,保障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另一種意見以立法機關為代表,認為應對民間借貸采取與金融機構借貸相同利率標準的保護上限,進一步壓縮民間借貸的生存空間,體現從嚴、治亂的精神要求;
還有一種意見以金融監管部門為代表,認為2015年司法解釋確定“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標準符合民間借貸的特性,有利于提高民間借貸資金的可獲得性,可以繼續沿用。
筆者認為,為避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經常會成為借貸雙方約定利率的重要參考,并輻射性地影響金融市場的資金定價,過高或者過低地劃定保護上限的標準,均不利于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于金融市場秩序穩定。鑒于2019年8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2019第15號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參考近期LPR數據的運行情況,將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標準與國家貨幣政策調控機制進行銜接,既能適應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客觀需要,又能有效降低民間融資的成本,為民間借貸市場發展預留空間。同時,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上限規定的接受程度,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明確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