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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其辦理的案件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十大勞動爭議案件”、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業獎”。專注于勞動就業法律服務,擅長勞動就業合規建設。辦理疑難勞動爭議案件。
案件簡介
2013年6月17日,張某加入某公司,擔任調試工程師。勞動合同規定,張某的工資計算期為一個自然月,公司將于每月10號左右向張某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
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公司每月通過轉賬方式向張某支付工資。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最晚23日向張某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
2021年4月26日,張某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公司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雖然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前者在每月10號之前向后者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但公司實際上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每月15號左右向后者支付工資。張某上一自然月工資最遲應在23日支付,即上述拖欠工資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因此,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不構成無理拖欠工資。
因此,張某以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缺乏事實依據。張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每月10日前向張某支付上一月的工資。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公司實際向張某支付的工資是每月15日左右,最晚不晚于23日。有人支付了上個月的工資。公司拖欠工資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張某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公司沒有無故拖欠工資。
張某以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再審法院認為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在每月10日前向張某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公司實際向張某支付的工資是每月15日左右,最晚不晚于23日。支付上一個日歷月的工資。公司拖欠工資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張某未提出異議。張某以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缺乏依據。
案號:京民申5584號、京02民終1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