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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我們經常聽到意向書這個詞,但很多公司管理者并不真正了解意向書的法律概念及其產生的法律效力。匆忙簽署意向書后,他們發現效果與想象的完全不同。
今天我們簡單談談意向書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
根據我們處理此類案件和案件檢索的經驗,我們可以將意向書的法律性質簡單分為兩類:
首先,協商性法律文件不產生合同約束力。一方因合同過錯而違約后需要承擔的責任;
其次,任命合同本質上是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除了這兩個屬性之外,它還可以被視為一種契約。篇幅有限,本文暫不討論。
那么什么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意向書為談判文件,什么情況下會認定為委托合同呢?
法院認定的標準實質是從協議本身的內容出發,探究當事人訂立意向書的初衷,進而認定意向書的性質。但由于每份意向書的具體內容不同,法院的最終判決也會有所不同。
判斷意向書的性質主要看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意向書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該內容主要是指合同必備要素是否具備。
《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標的物、數量、質量等。但最重要的是要看意向書是否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名稱等。主題和數量。
其次,雙方是否受意向書的約束。
“雙方均不受本意向書約束”的總體協議更多的是一份咨詢文件。同時,也取決于意向書中確定性條款的數量。如果意向書使用了“力爭”、“確保”等相對模糊的詞語,大多數情況下也表明雙方不愿受協議約束。
那么,公司日常經營中是否應該使用意向書、備忘錄、意向協議等法律文本,可能會存在一定的爭議?
事實上,這取決于本次交易要實現的目標。
如果公司對交易十分確定,擔心對方撕毀已達成的意向合同,律師建議不要使用此類性質不明確的協議,直接簽署該合同或委任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對交易比較不確定,可以請律師設計這種“非左即右”性質的協議。這樣,即使你以后不想繼續交易,你仍然有回旋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