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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20種情況可以追加被執行人:01被執行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自然人的遺囑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因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人,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02、被執行人自然人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并在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管理。03、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合并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執行。0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若干債務責任。但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就分割前的債務清償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05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06個體工商戶商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經營者的財產。0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無法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伙人作為被執行人。08有限合伙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作為被執行人。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承擔相應責任。09、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十、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十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被處決的人。12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繳納或者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出資額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或者投資者。責任發起人是被執行人,在未繳納出資額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十三、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或者投資人。撤資作為被執行人,應當在撤資范圍內承擔責任。14、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而轉讓股權的。申請執行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變更、增加原股東或者對出資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發起人是被執行人,不依法出資的,應當承擔責任。
1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債務予以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十六、被執行人公司未經清算而被注銷,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7、被執行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者被吊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歇業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后,其股東、投資者或者主管機關免費獲得其財產,導致該人被處決。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者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18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而被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被執行人變更后,執行人申請變更,增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并在承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19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代表被執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當事人作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20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財產依照行政命令無償劃撥或者轉移給第三人的。因此,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補充。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收到的財物范圍內承擔責任。法律文章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實施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條申請執行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依法繼承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死亡,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申請執行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自然人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其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申請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申請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合并終止,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申請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立,新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按照分立協議繼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申請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清算或者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職責的單位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所確定的權利生效的法律文件應當依法由其他單位承擔。例外;沒有主體繼續履行職責,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并書面確認第三人取得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變更的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因自然人的遺產而取得繼承權的人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即為被執行人。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執行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自然人財產代管人變更為被執行人,并在管理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合并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執行人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應當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就分割前的債務清償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會支持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商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經營者的財產。第十四條合伙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無法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伙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合伙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責任負有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無力清償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的法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應當申請變更或者依法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追加責任。執行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被執行人營利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未繳清債務的股東或者投資者。繳足資本或者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出資并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發起人在尚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營利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撤資的股東或者投資者的,是撤資范圍內的被執行人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而轉讓股權的,申請執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變更、增加原股東或者申請執行。出資并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發起人未依法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身財產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申請執行人應當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聯營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股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某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歇業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后,其股東、投資者或者主管機關應當免費獲得其財產。致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者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為被執行人的并在受理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被執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辦理注銷登記的,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承擔還款責任。被執行人的債務,并申請執行。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并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代表被執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第三人應當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有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依照行政命令將法人、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無償劃撥或者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申請執行人應當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并在收到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被申請人已經承擔責任范圍內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再判令其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執行人姓名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人列為執行人,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變更前的姓名。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人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決定變更或者增加項目;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駁回決定。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第二十九條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之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三十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或者其他執行人對執行法院變更、追加裁定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第三十一條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復議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變更、追加裁定的被申請人申請復核的,在復審期間,人民法院不得處分其爭議范圍內的財產。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者駁回申請不服的,得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被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被申請人為被告。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后,對被申請人提起的不服執行之訴,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理由成立的,判決不予變更或者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執行或者判決改變責任范圍的;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不得處理被申請人爭議范圍內的財產。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第三十四條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變更判決,追加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并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應當改判。范圍;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本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