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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與妻子王某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達成并簽署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并向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兩人離婚后,蔡某未按照離婚協議向王某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庭審中,王某獲悉蔡某的父親在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其名下還留有兩處房產。蔡某為唯一繼承人,蔡某已按照蔡某父親的遺囑對遺產進行了公證,并出售上述房屋以獲得相應的銷售收益。
王某認為,蔡某父親去世時,他與蔡某正處于離婚冷靜期,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因此,蔡某繼承的賣房款應屬于蔡某、王某的共同財產,遂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銷售收益。
被告人蔡某出售房屋所得的錢,依法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1.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核發(fā)《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申請、期限的最后一天。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登記離婚的情況,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fā)離婚證的法定前提條件。即使夫妻雙方同意并決心離婚,超過離婚冷靜期也不能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fā)離婚證。而且,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仍存在婚姻關系,應當受婚姻關系的約束。無論是在30天離婚冷靜期內,還是離婚冷靜期滿后30天,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權單方面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冷靜期”期間的婚姻狀況和財產歸屬
在雙方未能完成最終離婚登記之前,即在申請并領取離婚證之前,雙方實際上仍處于婚姻狀態(tài)。在此期間新增的財產,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蔡某父親自寫的遺囑中并未注明蔡某繼承的財產份額屬于蔡某個人,也沒有說明該部分不屬于蔡某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因此,蔡某在離婚冷靜期內繼承的房屋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然而,并非在此期間添加的所有財產都應被視為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行簽訂了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法院還將根據第《民法典》號第1062條和第1063條的規(guī)定確定新增財產的法律性質。如果王女士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案外人借錢購買汽車供自己使用,且購買汽車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和生意需要,新補充的該財產應視為王女士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筆貸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