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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嫌疑是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規則。作為處理可疑案件的技術手段,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維護刑事司法公平,促進司法文明進步,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影響。那么,什么叫清白無罪呢?無罪嫌疑原則有何意義?本期“案例與評論”專欄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討論。
典型案例:2017年12月28日,82歲男子李某祥在家人陪同下來到公安機關,承認了自己亂砍亂伐的行為。同日,李某祥被取保候審。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檢察院查明,2016年農歷八月,被告人李某祥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家人開山砍伐,在自家山上種植杉樹。經查明,總采伐面積180畝,采伐量483.95立方米。檢察院認定,被告人系砍伐森林的組織者,但案發后自首。因此,建議從輕判處被告人二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8年5月3日,懷集縣法院收到檢察院提起的指控被告人李某祥犯砍伐森林罪的刑事案件。懷集縣法院查明,該村確實曾在2008年遭遇雪災,村里樹木被壓倒,造成大面積損壞。法官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涉案地點存在老舊且不規則的樹頭,而扁平、規則的樹頭分布稀疏,旁邊還種植了新的杉樹。
法官認為,被砍伐的樹木一般都有比較光滑的切口,而不規則的斷裂通常是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壞造成的。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不符合毀林組織者特征,且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無證據證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和鑒定意見的排他性。而且,被告人李某祥作為文盲,卻出現了兩份沒有被告人簽名的供述筆錄。鑒于案件中存在的種種疑點,2018年10月22日,辦案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形成了詳細的審理報告,提交懷集縣法院職業法官會議。討論并提出了無罪釋放被告人李某祥的建議。經過專業法官會議充分討論,還建議合議庭作出李某祥無罪判決。10月25日,合議庭作出無罪判決時,懷集縣檢察院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主持人:結合以上案例,我們簡單講一下什么是“排除懷疑”原則?
丁璐:涉嫌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可靠、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上述案件中,主審法官根據在案證人的證言,結合被告人的年齡、能力、受教育程度和身體狀況,認為被告人不符合毀林組織者的特征,經二、經補充偵查,仍無證據證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和鑒定意見的排他性。此外,證據收集程序也存在重大缺陷。被告人李某祥作為文盲,出示了兩份沒有被告人簽名的供述筆錄,不符合相關辦案規定。為防止無辜群眾受到冤屈,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堅持無罪釋放原則,判決李某祥無罪符合法律規定。
主持人: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由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組成。刑事訴訟法對這三個階段適用赦免原則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在審判階段,適用涉嫌犯罪的赦免。如何定義無原則原則的應用?
丁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根據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指控不能成立。”典型的原則總結。《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項規定:“自訴案件缺乏有罪證據,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勸說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駁回裁定””。這也是疑義規則在審判階段的實施。原則的體現。“從無”的意思是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人民法院擁有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專有權利。相反,宣告無罪也是人民法院應該享有的權利。但這不是專有權利。檢察機關也有權判定無罪。審判階段是適用毫無疑問無罪釋放原則的典型階段。毫無疑問,無罪釋放原則在審判階段得到了徹底落實。
主持人:“排除懷疑”原則的意義和作用是什么?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丁璐: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排除嫌疑”的含義是指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毫無疑問,無罪釋放是對待法律、事實和責任人的正確態度。刑事審判事關人民群眾的人身自由。為了讓案件讓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贏得社會公信力,必須把每一個案件都當成“鐵案”來辦,真正堅持無罪推定,排除有罪嫌疑。已清除。需要說明的是,之所以有罪嫌疑為“無”,是因為證據不足。因此,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加害者不一定是無罪的。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后,如果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應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