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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出生在農村。父親是城市戶口,母親是農村戶口。1993年劉出生后,隨父親定居在城里。2009年,劉將戶口遷至母親戶口。但村里并未將土地、宅基地等村民利益分配給劉某。劉先生與村委會交涉未果。這導致了一場訴訟。
案例焦點
村民的資質和待遇問題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范圍。
法官解釋法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享受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的前提條件。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擁有農村戶籍但未獲得相關村民待遇的人開始訴諸法院支持其相關村民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問題的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220號建議的答復》號文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當地和村莊?!睋?,涉及村民資格認定、村民待遇等問題,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程序解決。
綜上,本案村民待遇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處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以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頒布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