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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本文主要介紹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一、律師接受委托
(一)、律師介入時間
犯罪嫌疑人受到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二、與偵查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
2、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三、會見犯罪嫌疑人
(一)、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
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征詢其對于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應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5、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一)、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代理申訴和控告
1、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2、上海律師發現偵查機關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