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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士在平安健身房辦理了會員卡,但由于近期蘇女士的私人教練辭職,蘇女士無法適應其他健身教練的訓練節奏。蘇女士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的會員卡費用,但遭到健身房拒絕。該健身房表示,與蘇女士簽訂的健身合同原件中注明課程“一經售出,不可退款”,因此不同意蘇女士的要求。在要求退款時,蘇女士對健身房的行為表示不解。
《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格式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事先擬定、重復使用的、在訂立合同時未經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9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條款無效:
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節、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情形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本案中,健身房與蘇女士簽訂的合同中的“一經售出不退款”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制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理地免除了健身房的責任,限制了蘇女士的責任。其他客戶的主要權利是無效的格式條款。蘇女士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的會員卡費用。她可以先與健身房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協商不成,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習律師:劉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