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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的離婚協議書規定,房子屬于女方,但男方早在離婚前就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該女子隨后提起訴訟。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女子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條延續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有關合同的規定。無效情況的規定。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合同無效。涉及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相對無效的合同。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合同的有效性。本案是一份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于相對無效合同。法院根據周女士的請求,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進行了審查。本案中,涉案房屋評估價值為952萬元,楊老師與張老師之間的交易價格為550萬元。出售房屋對于楊先生和張先生來說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雙方都應該了解所涉房屋的市場價格。同時,楊老師和張老師于2016年4月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距離周女士提起這起訴訟已經4年多了。這四年里,楊老師本可以在《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上要求周女士簽字確認,但楊老師并沒有要求周女士簽字確認。這表明楊老師對周女士采取了回避的態度。綜合上述情況,楊先生、張先生在知道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時,仍然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進行交易。這一價格嚴重損害了周女士的利益。應當認定楊先生、張先生存在惡意串通,該合同應當無效。另外,在訴由的選擇上,當事人可以選擇以“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提起訴訟,但如果以此訴由提起訴訟,具體訴訟請求只能是請求法院確認其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或確認二乙方。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無權就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提出其他主張。本案中,周女士根據案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基本事由提起訴訟。如果周女士是合同當事人,在第一次索賠中主張合同無效后,還可以就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提起第二次訴訟。三起訴訟索賠;但本案中,周女士并非合同當事人。周女士要求確認該無效合同是由兩個第三人簽訂的,因此她無權依據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后續權益。如果周女士想要求張先生和辛女士騰出房屋,她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單獨提起產權保護糾紛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當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律師費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合同來判斷,而不是根據一方的實際損失來判斷。即只有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律師費才會由違約方承擔。如果明確同意負擔,法院可以決定支持該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