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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自由和權利;遺囑自由的含義包括:決定遺囑內容的自由、選擇遺囑形式的自由和變更、撤銷遺囑的自由;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表明,
公民立遺囑時,不能剝奪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繼承人。否則,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的個人處分,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因此,公民享有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自由和權利。
遺囑自由的含義包括:決定遺囑內容的自由、選擇遺囑形式的自由、變更和撤銷遺囑的自由。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其實質是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和尊重。對意志自由有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比如遺囑要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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