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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指結婚一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一方及其親屬支付的金錢、物品。雖然法律不鼓勵支付彩禮的行為,但也不禁止。結婚一個月離婚了,彩禮該退嗎?
網友咨詢:
結婚一個月后我就離婚了。我應該退還彩禮嗎?
律師答復:
結婚滿一個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彩禮必須退還:
雙方已登記結婚但不住在一起的;
男方婚前交彩禮,過日子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法院一般不支持離婚時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況,但并不意味著彩禮會全額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數額等因素確定返還的比例。聘禮的內容、過失的大小等。
律師補充道:
根據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的一般指導原則是:
1、若雙方未結婚,彩禮原則上應返還。
關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退還問題,應注意以下幾點: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同居的,應當依法予以退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全額退款。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同居的夫妻,僅以未辦理結婚為由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顯然對女方不公平登記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訂婚金額等因素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金額。禮物,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也就是說,彩禮支付后,即使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也可能無法退回。
2、已結婚、離婚的,彩禮原則上不予退還。但是,有兩個例外。一是雙方結婚后就沒有住在一起,二是彩禮的支付讓支付方的生活變得困難。這兩種情況,即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離婚后彩禮也應返還。
關于“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的彩禮退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未同居的,應當退回。
已辦理結婚登記并短暫同居的,應根據同居時間、彩禮的構成、彩禮金額等因素酌情退還;風俗習慣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上是《結婚1個月離婚,彩禮該不該退還?》的相關內容。結婚滿一個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還彩禮:雙方已登記結婚,但不住在一起;丈夫在婚前支付的彩禮讓生活變得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