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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離婚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一男一女因為一方外遇而最終離婚的案例不在少數。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大多會向法院提出離婚賠償請求。但由于請求方不能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在要求,因此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本律師認為有必要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和解釋。
根據我國《婚姻法》號文件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的配偶;3.家庭暴力。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結合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當事人在主張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方必須有上述四種過失之一;
2、離婚必須是以上四點造成的。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賠償,法院不會支持。同時,如果法院最終沒有判決離婚,法院也不會支持該訴訟請求;
3.索賠必須由當事人無過錯提出。雙方都有過錯的,不能主張;
4.只有無過錯方的配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不少無過錯方將所謂“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5、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和標準由您自己的律師根據具體情況計算;
6、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賠償請求應當與訴訟一并提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既不同意離婚又不要求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賠償請求。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中未提出賠償請求,但在二審中提出賠償請求的,二審法院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二審法院將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