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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標準需要考慮哪些因素?一般來說,主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孩子的實際需求;二是結合養育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第三,父母雙方的支付能力。
至于離婚時子女撫養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作出裁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號第七條的規定。
有固定收入的。判斷依據是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對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金額原則上在每月800元至2000元之間。如果您負責撫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孩子,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應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針對高收入人群。若按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范圍,則可超出上述范圍。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針對低收入人群。如果按照上述比例計算的結果低于上述范圍,如果還有大量其他財產,可以不按照上述比例而是按照上述范圍進行判斷,以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太多或沒有財產,孩子的贍養費可以與照顧者的贍養費結合起來。為了保障子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不按照上述比例進行判斷,而可以低于上述范圍。
(4)無收入者。他們的財產可以用來抵消子女撫養費。如果有工作能力,原則上應該支付子女撫養費。因為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為暫時沒有收入而免除父母的義務。子女最低生活保障要得到保障。
子女患有嚴重疾病、出國留學等特殊情況,量刑可以超出上述幅度。
支付子女撫養費是父母應履行的義務,但需要考慮離婚父母的能力、經濟水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支出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因此,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應根據個人家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