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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264
朋友們聚在一起吃飯、喝酒、聊天
真是人生一大樂事
但如果過量飲酒導致人身傷害或死亡
歡樂變成悲劇
如果您喝酒后騎自行車回家時摔倒身亡
飲酒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案例回顧
姚邀請朋友王、呂等人到他家吃飯。當晚大家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喝酒,但并沒有惡意勸酒的行為。吃完晚飯,王某和呂某騎馬回家,其他人則被沒有喝酒的人送回家。呂某在回家的路上摔倒了。王某見狀,立即采取了救治措施,并叫了救護車。呂某被送往醫院后返回家中。隨后,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稱,盧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未能安全駕駛電動車,導致人和車輛墜落。經鑒定,盧某的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嚴重顱腦損傷。呂某的妻子認為,姚某、王某作為呂某的飲酒者,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應對呂某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遂將二人訴至淮陰區法院,請求判令姚某、王某分別承擔賠償責任。盧某死亡賠償金100萬元的20%和10%責任。姚某辯稱,當晚他試圖勸說呂某騎車回家,但呂某堅持自己騎車,自己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王某辯稱,當他發現呂某騎自行車不穩時,他尾隨呂某護送,并在呂某摔倒后撥打了120。他沒有惡意勸呂喝酒,所以不應該承擔責任。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姚某、王某對呂某的死亡是否有過錯?我們應該承擔責任嗎?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其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其不安全駕駛行為是事故原因。法院對這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確認這一點。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識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他應該能夠預見過量飲酒和醉酒駕駛電動汽車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然而,他并沒有克制自己的行為,違反了交通規則。根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人酒后不戴安全頭盔,對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關于姚、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號第1165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日常生活中,生日、高考、搬家等喜事邀請親朋好友一起吃飯,是一種友誼的行為,本身并不是過錯。但在飯局中,一起喝酒的人彼此都有照顧義務,包括事前提醒的義務和事后照顧、保護、救助、妥善安置的義務。晚宴的組織者有相對較大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姚作為組織者,理應負有勸阻、照顧、護送盧某的注意義務,確保其安全。事發當晚,酒后已是深夜。人們都很困,晚上在路上行走很困難。此外,呂某酒后騎自行車,危險系數較高。姚某未能有效阻止呂某酒后駕車,也未能在合理限度內做到這一點。其已履行安全防護義務,未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有害后果的發生。其犯有一定錯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王某作為參與者,在呂某喝酒期間全程護送,采取救援措施,并履行了一定的安全和護理義務。原告無證據證明王某有過錯,故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證據,法院不會支持。法院考慮到盧某的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和巨大的精神痛苦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姚某對原告予以賠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損失共計5萬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姚某賠償原告5萬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法官陳述
一起喝酒的行為是一種友誼行為,并不直接產生法律權利和義務。與他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首先要看他是否勸說死者喝酒。一般來說,勸酒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會被認定為過錯:強行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對方喝酒、不予陪同等。醉酒者在明知對方醉酒且未能有效制止醉酒的情況下安全回家。酒后駕駛會導致車禍和其他損害。上述不當行為與醉酒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與其飲酒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組織酒會的人應比其他飲酒者承擔更高的看護和安全保護義務。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飲酒者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護為主,其他飲酒者的安全保護義務為輔。眾所周知,飲酒是一種危險的行為。過量飲酒會導致身體損傷、意識不清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每年都有不少因飲酒造成的意外傷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克制飲酒、適量飲酒,確保自身安全。作為飲酒者,應提醒、勸阻他人少飲酒,避免在他人醉酒時飲酒。在此情況下,我們要履行安全護送、及時救援等義務,杜絕強迫他人飲酒、放任醉酒同伴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