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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一旦被抓獲,將按其所犯罪行定罪判刑。逃跑的處罰不會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通緝的條件和程序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出通緝令,并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范圍內直接發出逮捕令;超出本級管轄范圍的,應當報請有決定發布權的上級機關。
一、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簽發逮捕令,其他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無權簽發。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自查案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出通緝令。
二、各級公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
三、通緝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逮捕但在押期間逃逸的犯罪嫌疑人。
四、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昵稱、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件號碼、衣著、體貌特征應按通緝順序注明。附上通緝犯的照片,可能包括指紋和其他物證的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還應當說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情況。
5、通緝令發出后,如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重新發出通緝令。通知必須注明原始需求訂單的編號和日期。
六、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組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應當及時通知發逮捕令的機關,經抓獲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逮捕令的依據。原逮捕令機關應當立即核實情況,依法處理。
七、通緝人已被繩之以法、死亡,或者通緝原因消失不再需要通緝的,發出通緝令的機關應當在原通緝令期限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發行范圍。
其實,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正常情況下,法律不會因為當事人選擇逃跑、被通緝而加大處罰力度,但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幾乎不可能加重處罰。嫌疑人在被判刑時獲得救濟。不可能的。本案建議當事人聯系律師。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