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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搭便車”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它只是普通老百姓的口語表達。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搭便車”,
我們先看一下案例:
趙老師和老吳是同一個小區的業主。一天晚上,老吳和朋友在茶館聚會,偶然遇見了趙老師。聊天中,他得知趙老師在附近吃飯,吃完飯要回小區,就要求一起坐趙老師的車回去。趙老師同意了。晚上八點,趙老師告訴老吳他準備回家了,但進一步告知老吳他還沒有拿到駕照。老吳覺得無所謂,然后兩個人就踏上了回家的路。途中,他們與前面的一輛三輪車相撞,導致老吳右股骨骨折。花費醫療費3萬多元。
經認定,另一車主對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趙先生負次要責任。隨后,老吳將趙先生及三輪車車主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費共計6.5萬元。
律師評論:
這是一個“善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217條
對此的規定是:“非營業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無償損害,屬于機動車當事人責任的,減輕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的除外。機動車輛的使用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一、“善意分享”的條件:免費。好心人提供的車輛為非營利性私家車,不向乘客收取任何補償。(2)善意。善意的人主觀上有“善意”,并受到道德或友情因素的幫助。(3)平滑度。好心人沒有義務送乘客到目的地。(4)意愿。好心人與乘客之間必須有溝通協調,登機行為必須經過好心人邀請或同意。如果駕駛員不知道乘客已進入車輛或者明確拒絕乘客乘車請求后乘客仍進入車輛,則不屬于共享善意的情況。
2.善意人的責任原則上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則和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以公平分擔責任原則。本案中,趙先生無證駕駛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搭便車的行為應減輕其賠償責任;而且因為老吳明知趙先生無證駕駛,仍然搭車,所以他也有一定的過錯,所以也是恰當的。減輕趙老師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趙老師承擔1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