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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死刑是對患有最嚴重疾病的罪犯的一種刑事處罰方法。它剝奪罪犯的生命,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很多人好奇死刑執行后需要多長時間。今天我就來和大家聊聊吧。
案例介紹:
孫某某,原名陳某某,家住云南省。1995年,他因犯強奸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后來被非法保外就醫,沒有入獄服刑。1997年被捕,1999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7年,他再次受審,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2010年,他被減刑后被釋放。2019年,他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死刑于2020年獲得批準。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一是緩期二年執行死刑,二是立即執行死刑。這兩種方式有什么區別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并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核準。
2、死刑緩期執行的,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刑罰的時效。
四、緩刑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緩刑期滿后,依法減刑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年。
死刑立即執行:
一、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死刑。
1、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
3、無論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立即執行,都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結論:
立即執行、緩期執行死刑,是針對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滔天的犯罪分子。這和殺幾個人沒有關系。如果手段特別殘暴,殺害一人仍可判處死刑或緩刑。現在,有很多所謂的人權捍衛者發出各種呼吁。廢除死刑,但我一直認為死刑不能廢除。如果罪犯的人權都得到這樣的保護,那么誰來保護其他被剝奪生命的人的權利呢?他們的人權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