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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持續不斷的非法侵害,絕境中的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是刑法規定的非法妨礙理由。但如果不小心造成嚴重損害,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那么正當防衛與防衛過度與過度之間如何劃清界限呢?
:李某、王某各持砍刀,趙某、張某分別拿起鏟子、錘子,進入胡某暫住處。胡某的哥哥見狀,將張某攔在外屋,兩人發生打斗。趙某、張某持刀向張那木拉后腦勺砍。胡抄起茶幾上的尖刀,刺向張某胸部。期間,趙某用鐵鍬擊打胡某的后腦勺。胡某將尖刀放回原位后,發現張某還在屋外與胡某的弟弟打架。為了防止弟弟挨打,他走出家門,拿起門口的鏟子,將持砍刀的李某趕入魚塘,最終導致李某的下肢近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上訴后,二審法院以特殊辯護為由,宣告胡無罪。
一
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遭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動,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存在違法侵權行為;
2.必須是違法行為正在發生的時候;
3、正當防衛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為目的;
4、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非法侵入者本人。
5、正當防衛不得超過一定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王某攜帶武器進入胡某臨時住所……并用刀砍傷胡某后腦勺”。這是對胡先生的非法侵害。胡“在咖啡桌上隨意抓了一把”。“尖刀刺張某胸口”,是對其不法侵害的反抗和防衛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符合上述正當防衛成立的前四個條件。那么胡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對第五點進行分析:胡某的防衛行為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二
過度防御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過度的防御行為顯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要正確理解“顯然”一詞的含義,我們應該具體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01防衛行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圍。例如,防御者打傷非法盜竊者,僅限于制止非法侵害。但是,如果他殺了盜賊,就超出了防御的目的。和防御標準,它應該屬于“顯而易見”的范疇。
02防御的強度大大超過一般性質的非法侵權的強度。這主要應通過比較防守人所使用的防守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性質等因素來判斷。此外,過度的防御行為也造成了重大損害。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度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相反的。在不造成違法侵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確定。損害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則視為造成重大損害。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發生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分子傷亡的,不屬于犯罪行為。構成過度防御。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胡某的防御行為雖然造成了張某死亡、李某左尺骨近端骨折等嚴重后果,但李某、張某攜帶武器進入胡某家中打傷胡某的行為導致了其死亡。安全面臨著迫在眉睫的現實危險。胡錦濤在絕境中拿起尖刀進行反擊的行為是合情合理的。只有這樣,才能制止李某、張某的非法侵權行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合法權益和安全不受侵害,張某死亡、李某輕傷的后果不構成重大損害。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李某、張某對胡某的非法侵害,嚴重危害其生命安全。胡某的防衛行為造成兩人傷亡,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有人用刀割傷你,你一定要盡快學會保護自己。雖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法律的首要任務。“法”不能向“違法”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