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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手續?
當事人申請離婚,必須持有下列文件、證明:
1、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用人單位、村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書。
另外,還應交付離婚證和備案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2.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要根據離婚的方式來確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需程序如下:
1.提起離婚訴訟,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請求離婚的一方必須書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訴訟后,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立案并向被告送達起訴書,被告提出答辯。
接下來,原告在收到法院立案通知后必須繳納律師費。
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夫妻關系破裂的,裁定準予離婚;否則,將裁定不準離婚。
2、協議離婚需辦理以下手續:
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協商,并撰寫離婚協議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一方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離婚冷靜期過后。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三十日后,雙方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3、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書。
2、原告身份證原件經核對后退還原告。
3、證明雙方婚姻關系,一般可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4、證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但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5.如有子女,還應提交出生證明和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提出離婚,原告還需要出具法院生效的判決書。
7.如果需要對方經濟幫助,請提供疾病或無法工作證明以及經濟來源。
8、如需經濟補償,需提供財產協議、一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證言、記錄材料等。
9、如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需提供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10、其他材料。如婚姻基本狀況證明文件、婚后夫妻關系變化證明文件、離婚原因證明文件、夫妻關系現狀證明文件、雙方經濟狀況證明文件等;ETC。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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