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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有人問,結婚后丈夫可以把房子送給妻子嗎?丈夫和妻子是一體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分割。錢在家庭內部流動,更像是從左口袋轉移到右口袋,好像沒有零錢一樣。離婚時,一方聲稱房子是對方捐給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對方聲稱變更未登記,要求撤銷贈與。這是有效的嗎?
此類問題有兩種常見情況。一種是夫妻結婚后購買一套房子,并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然后承諾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子的一部分交給配偶。另一種是婚后一方準備一套房子。將您婚前住宅的全部或部分贈予您的配偶。
房屋贈與協議并不完全等同于婚姻財產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夫妻財產協議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涉及未指定財產的所有權。
房屋贈與協議雖然是夫妻雙方簽署的,但明確表達了所贈具體財產的歸屬以及接受贈與的情況。協議還指出了明確、具體的對象,贈與物是贈與人婚前或婚后的個人財產。這與一般的夫妻財產協議有很大不同。
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科司法解釋也對此類型做出了明確的指導。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同分享的,該贈與一方在贈與財產變更前撤銷贈與的,財產登記完畢,對方當事人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即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
如果夫妻財產協議有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繼續按照協議履行。但房屋贈與協議是根據司法解釋來理解的。如果受贈人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贈與協議未經公證或者明顯不屬于救災、扶貧用途。在符合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前提下,贈與人可以在產權轉移前,即房屋登記手續變更前撤銷贈與。
也就是說,如果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房屋的協議沒有實際履行、房屋變更登記、贈與合同未經公證,贈與人在離婚時可以請求撤銷,一方主張:房子屬于他/她一個人,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