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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原有共同生活期間所負債務,應當共同清償。該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即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才能算作夫妻共同債務。這是婚姻法中的一條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有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主張權利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這24條,我舉個例子:比如我離婚前,向老王借了10萬元,借了錢之后,到了時候我就無力還了。老王見我沒還,就起訴我,要求我和我的配偶歸還這10萬元,根據第二十四條,法院會支持老王的訴訟。如果我的配偶想逃避這個責任,有兩個辦法:一是提供證據證明我向老王借錢的時候是我親自向老王借的,這個太難了,因為老王又不傻,我寫欠條的時候是不會同意的在欠條上寫上我個人的名字。向老王借錢,因為兩個人比一個人還款更有把握。第二種方式是提供證據證明我們在婚姻期間有協議:協議的內容就是我得到的財產是我的個人財產,我的愛人得到的財產是我配偶的個人財產,而且我還需要證明老王借錢給我的時候知道這個協議。我國關于夫妻財產的協議很少,更不用說證明錢是老王借的了。當給我的時候,老王就知道我們有這份夫妻之間的約定。這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還要困難。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的配偶必須承擔還款責任。因此,由于我丈夫不在,過夜費用很多。借債的女子也背負著巨額債務,正常生活一夜之間被打亂。
不過,上述情況是根據以往的規定,以下是重點。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關于審理婚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改變了過去的規定,也改變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如果2018年1月18日之后老王起訴我和我妻子,要求我們共同償還10萬元貸款,那么情況就會不同。這個時候,除非我的配偶也簽署了欠條,否則我的配偶同意事后和我一起償還老王10萬元。或者我可以借這10萬元和家人一起住。如果我的配偶不同意和我一起償還,我的10萬元對于我的家庭日常生活來說并不是債務。這個時候,老王就得證明我的錢是用于夫妻同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我和配偶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同意借10萬元的。否則,這10萬元只能自己借。償還老王與我妻子無關。好了,以上內容就是為了幫助大家了解配偶一方是否借款、另一方負責還款的問題。我們下一集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