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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什么樣的人適合與公司簽約《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約定或法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所發生的糾紛。
比賽限制
法律釋義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的規定,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的糾紛,均屬于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列出了勞動合同糾紛的七種情形:勞動關系確認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勞務報酬索賠糾紛;經濟補償糾紛;競業限制糾紛。
勞動關系糾紛的確認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之間就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性等問題發生的糾紛。
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發生糾紛,通過平等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協議已簽署。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是指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而產生的糾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公司派遣所需的各類人員。實施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僅存在使用關系,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非全日制勞動爭議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而發生的爭議。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同一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擴大兼職員工繳費方式,縮短對同一用人單位兼職員工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累計工作時間的規定,更好保障兼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系統內雇用的工人。
勞動報酬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糾紛。經濟補償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
競業限制糾紛是指因競業禁止限制而發生的糾紛。對負責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公司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合同簽訂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存在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生產與原單位競爭的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協議》
申請人聲稱與該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無效。
事實與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有值得保護的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沒有保護商業秘密,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應視為無效。作為一家綜合性醫療機構,公司既具有盈利性,又具有公益性。其醫學領域疾病的診斷和常規治療方法是公開的。不存在商業運作的商業秘密,不存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秘密,也沒有證明申請的證據。人們已經采取措施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采取競業限制的做法與國家鼓勵醫生多地執業的政策相悖,申請競業限制的權利主體不具備資格。
公司辯稱:《勞動合同法》未區分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性質。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法》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完全符合《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作為依法登記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人實行《勞動合同法》調整,申請人有保護其商業秘密的權利。為了生存和發展,公司采用津貼補貼、培訓費支付方式、薪酬結構、財務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來激勵員工。這些是公司的經營信息。這些都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完全符合第《反不正當競爭法》條規定的技術信息和操作信息的定義。
調查發現,競業限制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維護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這一制度與工人的自由就業權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該系統不能一視同仁地適用于所有人。因此,勞動合同法將競業限制的對象限制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本案中,申請人為普通職工,不屬于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就其從事的工作性質而言,其接觸到的工作內容至少應向患者家屬公開。也可通過患者家屬向他人透露,不視為商業秘密。因此,上述內容是一般員工可以接觸到的普通工作信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掌握了普通工作信息以外的商業秘密。因此,申請人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類別。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聲稱申請人受到競業限制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以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為管理工具,一視同仁地適用于普通員工,存在濫用行為。因此,綜合上述因素,認定雙方簽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協議無效。
學法、懂法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員工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責任。
具體來說,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悉公司商業秘密或者對公司經營有其他重大影響的,不得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者有其他行為。一定時間內的比賽。如果您受雇于相關雇主,您不得生產與原雇主競爭的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該條款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后開始生效。
注意事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數額由當事人自行商定。
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