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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中的申訴人是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阻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指:
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兄弟姐妹。
應該注意的是,投訴與上訴不同。在上訴中,近親屬必須經被告人同意才能上訴。但近親屬有獨立上訴的權利。近親屬提出申訴時不需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上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會停止。
只有因申訴導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并作出與原判決、裁定不同的新判決、裁定的,才可以停止執行原判決、裁定。新的判決、裁定可以開始執行。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審判監督過程中的申訴不屬于上訴。
刑事案件起訴狀如何寫
刑事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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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請求:
陳述請求要點:
陳述案件基本事實、審理結果、申訴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
代書員:
附年、月、日:
審查文件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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