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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繼承人多,當事人容易遺漏。
繼承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涉及復雜的親屬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繼承人,其中,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另外,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視為第一繼承人。
在繼承糾紛中,原告起訴時往往會遺漏繼承人,主要包括與親屬長期分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長期在國外居住和失蹤的繼承人。在審理中,法院需要審查繼承人的范圍,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當事人矛盾尖銳,審判秩序難以控制。
當事人大多是近親,但矛盾尖銳。雙方所持的意見都是從各自利益的角度考慮的。求情和辯護的理由夾雜著多年的利益糾葛。他們憤怒又矛盾,審判過程激烈。他們中途離庭,互相辱罵,在法庭上鬧事。
甚至雙方大打出手。一方當事人往往不認可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原因是遺囑人年老、患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對遺囑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是遺囑形式不規范,無效遺囑較多。
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當事人提交的書面遺囑往往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司法實踐中,大量遺囑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認定無效。即使當事人提交的遺囑符合法定形式,
而其他當事人大多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同時由于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已經死亡或者處于無意識狀態,增加了審判的難度。
四是遺囑真實性受到挑戰,鑒定成功率低。
遺囑作為遺囑繼承糾紛中的重要證據,其真實性經常受到質疑。此時一般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這就導致在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申請鑒定的概率很大。
而立遺囑人字跡不清、字跡隨年齡增長而褪色、遺囑受損或難以取得有效鑒定樣本,鑒定成功的概率較低。
五、新型遺囑眾多,遺囑效力難以確定。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電腦、打印機、錄像機等設備越來越普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新的遺囑,如印刷遺囑、視頻遺囑、電子數據遺囑、共同遺囑等。目前,我國法律對新型遺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確定新遺囑的效力。